与同事讨论工资被公司降薪530元,员工一顿操作竟获赔12万!
案情回顾
张三于2008年6月10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蕞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4年6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5日,公司以张三在部门内与同事讨论个人薪资待遇,违反公司纪律,按照公司《奖惩条例》对张三作出严重警告和工资下浮一大级的处理决定,并自2018年11月起将张三的工资从9580元/月降至9050元/月。
2018年12月12日,张三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张三系自行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三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降低张三的工资,张三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法院认定公司扣减员工工资没有充分理由,属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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