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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王某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其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6月14日凌晨4点多,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然而,公司却认为他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导致受伤不属于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解 答
实践中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容易产生分歧。认定“上下班途中”,主要考虑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兼顾职工往返于工作地与合理地点以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但其为做好本职工作通常提前1小时到岗,且有同事加以证实。尽管事故发生于凌晨4点多,但属于王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其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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