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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8月2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于2019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则认为李某入职时公司有提供劳动合同给其签订,但李某因个人原因不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李某,且入职时双方有约定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理结果
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四、案件评析
仲裁委认为:某公司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系因李某个人原因未签订,过错在于李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关于在试用期内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某公司需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存在误解,除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存在随意或变相设置试用期、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实践中,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除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外,试用期内劳动者与其他正常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权利义务基本一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期限,并且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任性”,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的义务,而不能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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