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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一期,给大家分享一个“劳动者未休年假要求经济补偿”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
公司认为
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休假。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我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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