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市注册并经营满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 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得出现亏损。
(三)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在我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额不低于 3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 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场地,技术开发仪 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 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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