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违法条款无效
合同期限内离职需缴纳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申请离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是程序也是条件,且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仅限两种:一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需赔偿损失;二是劳动者违约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违反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陈某于2019年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客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不得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和QQ联系客户、添加客户,更不能把客户推给家人朋友,一旦发现马上开除,如违反上述规定要赔偿公司20万元。现贸易公司主张陈某私自添加客户微信,要求其赔偿违约金20万元。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上述违约条款超出法律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范围,属无效约定,对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下,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其强势地位,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随意扩大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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