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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是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为依据,制定清远市贯彻落实意见统一实施。有关制定情况和政策要点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省政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粤府〔2019〕105号文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增加了死亡丧葬补助金等,我市现行的《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清府〔2014〕85号)也应依据粤府〔2019〕105号文修订内容相应作出政策调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完成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五项工作任务,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政策调整内容
(一)完善城乡居保待遇确定机制。一是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结构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对以下两类情况设置了加发基础养老金的规定:第一,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第二,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二是建立丧葬补助费制度,对去世的城乡居保参保人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并确定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发放。
(二)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我市原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为十档,参保人根据本人情况自愿选择档次缴费。近年来,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没有变化,不利于扩大个人账户积累规模,提高养老待遇总体水平。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个人缴费标准,正常缴费档次分九档,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多积累。并根据国家社保扶贫文件要求,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保留原最低缴费档次120元,供困难群体选择缴费。
(三)完善政府代缴政策。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一是代缴对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扩大到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二是确定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分担比例;三是明确了享受代缴政策的人员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自行按较高水平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四)完善财政资金分担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除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外,其余县(市、区)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余下15%资金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各负担7.5%。对年满65周岁未满80周岁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以上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下简称高龄加发),高龄加发资金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按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负担。
(五)改变征收模式。根据党中央有关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有关税务征管体制改革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两险征缴交接方案部署,全省城乡居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实施办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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