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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病残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可申请在我省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在我省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需经我省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关于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如果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病残津贴标准随着待遇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关于待遇领取地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参保人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确定是否在我省领取待遇,在我省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以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四、关于待遇停发
病残津贴停发、续发与补发的情况与基本养老金停发、续发与补发情形相同,因此参照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的以下情形:1.未能按规定通过定期领取资格认证;2.死亡;3.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且未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5.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等等。
五、关于不得重复领取
根据社会保险同类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病残津贴不能在同一制度内或跨制度间重复领取,即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同时享受两份以上的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六、关于资格认证
病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都是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七、关于继续参保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实现就业,因此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一定程度恢复劳动能力后继续就业参保的,则不符合病残津贴领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八、关于申领基本养老金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应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金后不再享受病残津贴。
九、关于遗属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发放。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清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关遗属待遇不能在同一制度内或跨制度间重复享受。
十、关于申领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被鉴定人个人承担。申领病残津贴的主体可以为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申办待遇的机构为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时病残津贴自受理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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