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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半年后同意还有效吗?
高某原是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与公司签订了到期日为2013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22日,高某曾以生病休息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并未批复。
一周后高某病愈,回公司正常上班。直至2015年9月17日,公司通知高某,称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某相关赔偿金。
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中,法官在调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陈述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一、龙某特公司扣发高某2015年9月工资是否有依据?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高某主动辞职还是龙某特公司无故解除?
龙某特公司当庭表示,“他自己没有撤回离职申请,而我们也只是延期批复了他的辞职申请,不应该支付赔偿金。”故认为公司批复辞职申请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定性,因此认为该解除行为合法;而高某则表示,“没有撤回离职申请是因为在请辞之后并未离开公司,照常在工作,公司也都正常给付了工资。”因此认为龙某特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单位同意。
本案中,高某提出辞职后,龙某特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某继续为龙某特公司提供劳动,龙某特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故龙某特公司于2015年9月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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