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小王无法就工资标准举证,技术公司称小王的工 资标准为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技术公司未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了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60%,故小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 计算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小王鉴定为九级伤残,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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