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女士为一家食品加工厂,该厂的营业范围主要蔬菜腌制,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 2015年12月,食女士为自己的雇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致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2016年11月26日,食女士的雇员之一黄先生在为某建筑工地进行钢管卸货过程中,被正在作业的挖掘机碾压身亡。该起事故经当地政府鉴定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为建先生(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等)。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了建先生2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三天,建先生的法定代表人以食女士的名义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食女士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85万元,并从食女士账上交易完毕。由此食女士承担了85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于是向其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责任险额。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食女士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食女士作为雇主,依照法律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双方提供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法院认定因食女士和建先生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实质上两公司股东同一,控制主体同一。而食女士生产经营有季节性特点,黄先生及其部分工人长时间同时为建先生提供劳务。事故发生时,黄先生是应建先生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建先生的指挥和管理,为建先生提供劳务,应当由建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食女士为食品加工企业,投保时经营范围为低风险的食品加工,蔬菜腌制,但部分工人却从事高风险的建筑行业行为,未告知保险公司,是一种不诚信的投保行为,该行为不利于社会法治诚信体系建设。综上,判决驳回食女士的诉求。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企业主为这一事故赔偿了100多万元。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大大小小的工伤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风险是可以转嫁的,但是投保也需诚信如果建先生为黄先生根据实际用工状态购买一份可保员工工伤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就不会说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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