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审理了一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
众所周知,原告小米科技是以手机、智能硬件等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小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被告深圳小米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原告字号相同,其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有重合,并在天猫网络商城上开设名为“小米数码专营店”的店铺,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嘉莱皓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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