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座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业务用汽车等。
办理要求:
(1)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改为认缴制以后)这个可以忽略,交纳质保金承诺书,经理和业务主管人员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2)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符合《条例》第十条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
二、企业形式,出资者,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时间。《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六、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塑造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
七、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许可证副本,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如旅行社发生法人,股东,注册资金,经营地址方面的工商变更,也得需要同步办理变更业务。
八、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业务。
九、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要求不得少于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年。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表。
四川成都市核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区域: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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