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实施主体:成都市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
实施范围:省级,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
设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正,第八条,第四条。
受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主要人员材料;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办公场地证明。
5.申请报告
6.营业执照
天府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受委托单位应当参照模板制作、公布并完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编定许可证编号,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许可决定送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将注意事项纸质版;交申请人并及时将相关文书整理归档。
(三)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完整申请资料提交我局备案,并及时填报审批信息表;并加盖章后报我局,并抄送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换证申请,统一由受委托单位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汇总至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按设立程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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