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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单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5日,吴某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吴某的工资报酬为4000元/月,且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用人单位应为吴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吴某不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不得因社会保险问题向单位主张权利。
2019年11月4日,吴某因自身原因辞职。2019年11月23日,吴某申请仲裁,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吴某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免除了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整个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虽然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网络科技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写明吴某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用人单位应为吴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吴某不得因社会保险问题向单位主张权利。该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同时也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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