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召开《关于优化调整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若干政策》新闻发布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优化贷款、提取政策和提升服务3个方面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自10月8日起实施。
优化5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是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取消“商转公”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二是拓展“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面。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纳入“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沈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是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等认定标准暂保持不变。
四是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五是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高层次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原A、B、C、D四个人才类别及对应的贷款限额倍数不变。同时,推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贷款支持政策,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3倍。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1.5倍、特级技师2倍、首席技师3倍。此项政策有效期仍为3年。
优化4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是延长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执行期限。购房时限由2024年9月30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二是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在本市全款购买住房,从未就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是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