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晚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杉锂业”,603399.SH)公告披露,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当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
此前的2023年12月8日,杉杉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3009 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杉杉控股立案。
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案,已调查完毕,辽宁证监局依法拟对杉杉控股作出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事实为: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30%。2020年7月之前,宁波炬泰的控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翔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173840117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9.84%股份。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 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53516410股,占吉 翔股份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辽宁证监局认为,杉杉控股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继续进行收购时,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辽宁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 政责任。
永杉锂业在公告中表示,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永杉锂业同时披露了杉杉控股整改有关情况。杉杉控股9月30日出具的《关于隐瞒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整改工作函》中称,公司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将根据辽宁证监局后续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
上海钢石拟将持有的53516410股永杉锂业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转让金额如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永杉锂业,以支持永杉锂业的发展运作。上海钢石在完成整改前,放弃其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票对应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