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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日前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与新修改的慈善法保持一致。对申请时成立时限、受理民政部门、施行日期等规定以及个别文字等相应地予以调整,确保与新修改的慈善法相一致(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的表述作了个别文字修改(第四条)。
(三)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入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第五条)。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ishanzzc@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