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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夫妇“收养”孤儿16年未登记,去世后养子被判无继承权

   日期:2024-11-15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32    
核心提示:父母双亡后,10岁男孩成为孤儿,后来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改名郭甲。夫妇俩还有一个女儿郭乙,比他大29岁。16年后,夫妇俩相继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万元,但

父母双亡后,10岁男孩成为孤儿,后来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改名郭甲。夫妇俩还有一个女儿郭乙,比他大29岁。

16年后,夫妇俩相继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万元,但未留下任何遗嘱。

围绕老两口留下的“百万遗产”,郭甲和郭乙对簿公堂。现年30岁的郭甲称,郭某夫妇去世后,郭乙将老人名下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还提出让他搬离老两口留下的房屋。为此,自认为是夫妇养子的他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郭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在贵阳南明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对郭某夫妇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郭甲及其代理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他们将据此另案起诉。

父母双亡

10岁孤儿被七旬夫妇“收养”

郭甲原本姓王,出生在贵阳一个普通家庭。因父母相继因病离世,他在10岁时成了孤儿。2005年1月,他面对贵州媒体表达了愿望,“帮我找个愿意收养我的家吧,我一定乖乖地听话,我会做饭,洗衣服……”

领养申请书

据贵州媒体当时报道,他的身世引发关注后,经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努力并尊重他的意愿,他最终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当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据这对夫妇介绍,他们的女儿几年前结婚搬走后,老两口感到孤独,看到报道后觉得孩子可怜,考虑到自己有抚养能力,便有了收养他的想法。

入户申请书

户籍信息

郭甲回忆,他在多个家庭中选择了郭某及其妻子范某。2006年到郭家后,因年龄差距大,他叫郭某为爷爷,叫范某为奶奶。其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收养”他之后,郭某夫妇向有关部门递交了领养、转学、改名等申请。其中表示,老两口愿领养孤儿王某某为孙,并改名郭甲。户籍资料显示,改名后,他以老两口的孙子入户。

老夫妇去世

他被老人女儿要求搬离房屋

据郭甲讲述,到郭家后,他随爷爷、奶奶生活,彼此像亲人一样,直到2021年2月和9月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去年12月出具证明称,郭甲与郭某、范某夫妇此前长期居住在同一住所。

郭某夫妇的女儿郭乙比郭甲大29岁。郭甲称,他叫郭乙为阿姨,郭乙当时成了家,逢年过节和周末回家较多,但两人关系比较僵。

“爷爷去世后,奶奶曾提出找个机会,让我俩关系缓和一点。”郭甲告诉红星新闻,但奶奶突然去世,没留下什么交代的话。爷爷和奶奶去世后,他一直住在此前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的房屋里。但2022年,郭乙突然提出要他搬出去。为此,他难以接受,想到自己在这个家生活了那么久,曾和爷爷、奶奶如亲人一般。

郭甲和郭某夫妇

起诉分割遗产被驳回

法院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

2023年11月,郭甲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郭某夫妇名下的房屋和抚恤金、存款等。法院查明,郭某夫妇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范某去世时存款有82万余元。此外,两人名下一套房屋于2022年5月转移登记,由郭乙继承取得。

郭甲起诉称,“自己被收养后,一直与郭某夫妇相互陪伴、共同居住,并照顾老两口晚年生活。他被登记为老两口孙子,他和郭乙均为老两口收养的子女,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

对此,郭乙在庭审中辩称,父母和郭甲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此,郭甲并非她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无权分割遗产。她作为父母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合法继承遗产。她还表示,郭甲称她也是被收养的,是捏造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郭甲与郭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施行期间,按规定,收养关系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郭甲未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法院由此认为,其收养关系因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不成立。为此,按遗产继承顺序等规定,郭甲对郭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今年1月30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郭甲的起诉。

上诉被驳回

他准备另案起诉

因不服一审裁定,郭甲提起上诉。他认为,仅以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为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是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是,他被收养是生母生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请求,由社区上报街道办,在民政部门指导下,通过媒体报道,最终实现的。

对此,当时经办此事的原社区居委会主任赵女士证实,郭甲父母双亡后,社区在街道办指导下找了几个家庭“双向选择”,当时办了户籍等手续。但她表示,不清楚郭某夫妇是否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郭甲上诉时还称,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虽为能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还有“酌定分配”,故请求分配郭某夫妇的遗产。

郭乙坚持认为收养关系不存在,还辩称父母并无收养郭甲意愿。如当时父母有收养意愿,肯定会完善收养手续。她还表示,郭甲主张自己对她父母尽到了扶养义务,请求适当分得遗产,属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另行提起诉讼。

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郭甲和郭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一审判决因此不予支持其主张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郭某夫妇遗产正确。至于他提出即便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适当分配遗产的问题,法院表示,其并未在一审中提出,一审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6月17日,贵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郭甲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此,郭甲表示,他是在各方关注下到的郭家,原本以为一切都是合法合规的。“目前看,收养手续在法律上是缺失的。”他表示将再起诉,希望能以非继承人“酌定分配”方式,“分”得一定比例遗产。他告诉红星新闻,目前,他仍住在爷爷、奶奶留下的房屋里,也能养活自己,但希望“有个住的地方”。

郭甲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他们将据此另案起诉。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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