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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遛狗被他人宠物狗吓死,法院:最终赔偿33万元

   日期:2024-10-24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32    
核心提示:保姆汪阿姨在替雇主遛犬的过程中,因自己管理的宠物犬与他人的宠物犬相吠而遭受惊吓、摔倒昏迷,最终死亡。汪阿姨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宠物犬的饲养人共同赔偿180余万元。5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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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汪阿姨在替雇主遛犬的过程中,因自己管理的宠物犬与他人的宠物犬相吠而遭受惊吓、摔倒昏迷,最终死亡。汪阿姨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宠物犬的饲养人共同赔偿180余万元。

5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犬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保姆出门遛狗,他人宠物狗挣脱牵引带奔来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汪阿姨系赵女士雇佣的住家保姆。2022年6月,汪阿姨根据赵女士的指示牵着赵女士饲养的白色柴犬(4岁,肩高约42厘米,未佩戴嘴套)在小区内散步。恰逢余先生牵着其饲养的黑色中华田园犬(5岁,肩高约49厘米,未佩戴嘴套)也在小区内散步。

在余先生与汪阿姨相距约10米时,中华田园犬突然挣脱牵引带,奔向牵着柴犬的汪阿姨,两犬相互狂吠。虽然之后余先生将中华田园犬拉开带走,但汪阿姨因受到惊吓摔倒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7日后死亡。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为自身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鉴定机构同时认为,汪阿姨自身心脏性疾病可因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过度劳累、饥饿寒冷等外因加重心脏负担而诱发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严重时可致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外因对于汪阿姨死亡的参与度为15%。

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认为,汪阿姨按照赵女士的指示在小区内遛犬,故赵女士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同时,余先生出门时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且未检查牵引带安全导致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奔向汪阿姨致后者受惊吓死亡,应当承担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魏女士起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要求赵女士及余先生共同赔偿含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汪阿姨死亡结果与中华田园犬奔跑行为及两只犬互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赵女士及余先生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根据常理,在一只非本人饲养、管理的成年犬只迎面奔来时,不论面对的人是否为养狗人士,均会受到一定程度惊吓,造成其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同时,在两犬互吠过程中,汪阿姨因犬吠声及担心两只犬发生肢体冲突而加重紧张情绪亦符合常理。因此鉴定意见认定的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与汪阿姨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相关规定,携带大型犬只外出应为其佩戴嘴套。本案中的两只犬均为大型犬。但赵女士作为汪阿姨的雇主和柴犬的饲养人,指示汪阿姨携带未佩戴嘴套的柴犬出门;余先生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亦未确保牵引带安全导致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奔向汪阿姨。故赵女士及余先生均存在过错,且余先生的过错大于赵女士。

最终,法院根据赵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因犬只惊吓导致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这一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等因素,认定赵女士应赔偿9万余元,余先生应赔偿2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上海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臻提醒,饲养人在享受宠物犬带来的精神陪伴与心灵慰藉的同时,也应当负担起宠物管理人的义务。本起不幸事件的发生与赵女士和余先生未严格遵守相关犬只管理规定有关。本案再次给养犬人士敲响了警钟,在今后饲养宠物犬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宠物犬的约束。文明养犬并非仅仅是一句口号,需要每一位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从自身做起,落实在实际行动中,共同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美好社会。

原文链接:http://www.knots.cn/shangwu/show-451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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